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正文

赤峰首例!红山区一人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起诉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4-08 09:42:15


  
        赤峰某高校学生马某为发泄情绪,在高层宿舍楼一洗手间内,将一折叠式木质马扎向窗外抛出,将楼下路过的被害人何某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高空抛物罪。
  【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3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处马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某高空抛物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赤峰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定的案件。
  【检察官提醒】
  1、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2、看到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3、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发生高空坠物。
  4、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5、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上一篇:红山区袭警罪第一案,嫌疑人被批捕
下一篇: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