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4-25 16:33:31
红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尚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成为独立罪名,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赤峰市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决的案例。
【法条链接】
司乘冲突作为具体社会行为已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树立了一道法制安全“护栏”。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乘客需尊重司机,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或个人私怨而作出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需要的是,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营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