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正文

赤峰首例!抢夺大客车方向盘,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4-25 16:33:31


2020年驾驶员张某驾驶大客车自北京返回赤峰,当时车上共有乘客37人,行驶至红山区一路口时,乘客尚某突然要求半路下车,上前同驾驶员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客车方向盘,致使驾驶员张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才将大客车停下。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尚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红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尚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成为独立罪名,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赤峰市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决的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司乘冲突作为具体社会行为已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树立了一道法制安全“护栏”。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乘客需尊重司机,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或个人私怨而作出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需要的是,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营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空间。

上一篇: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
下一篇:【以案说法】虚拟的网络 真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