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虚拟的网络 真实的责任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6-28 09:22:36
2021年4月19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曹某某提起公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曹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曹某某系无业人员,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陆续建立23个微信群用于发布招嫖违法信息,并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用于卖淫嫖娼的联络平台,群成员达3800余个,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信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律不及之域,网名、化名并非隐藏真实身份的保护色,切不可恣意妄为,要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利用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