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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7-19 11:41:03


  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对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16日,于某某与朋友就餐后准备回家时,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拉扯、拖拽一名女子,并多次用胳膊勒住女子脖子,女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喊。随后,于某某与一名路过的女子一同上前劝阻,询问受侵害女子与施暴男子什么关系,受侵害女子表示不认识该男子。此时因男子用左臂紧紧勒着受侵害女子脖子,于某某劝说该男子放开受侵害女子,该男子拒绝并用右肘击打于某某颈部,于某某随即将男子摔倒,受侵害女子也一同摔倒。于某某摔倒该男子致其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另经查明,案发时该男子与受侵害女子系男女朋友关系。
  公安机关以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重点审查了不法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危险性,以及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手段、防卫限度等要素。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认定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受侵害女子在于某某询问其与男子的关系时,未告知真实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于某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不法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即使具备特定的关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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