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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错制错”?还是错!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2-24 09:49:09


  在数学领域负负能够为正,那么在法律的领域是否能够得出“错错为对”的结论呢?我们可以从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受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找到答案。
  在一段时间内,王某某的快递包裹总在快递存放点丢失,经过一番努力也未能找到,王某某没有报警,但这件事一直压在王某某心里。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想既然自己的包裹丢了,那么可以去存放点拿别人的包裹,这样心理就平衡了。于是王某某先后四次来到自己丢失包裹的存放点拿走了别人的包裹,第四次被“快递小哥”抓获。王某某偷拿的三个包裹中只有一包口罩被其使用,其余两件物品一件送给了路人,一件直接扔进了垃圾桶。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王某某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王某某“以错制错”的处理方式将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为在法律的领域不存在“错错为对”,只有邪不胜正和匡扶正义。
  检察官温馨提示:1.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用法律的思维处理问题,同时要相信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2.不能采用“以错制错”的方式解决问题,要增加对法律常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在法治的中国,任何人都不要妄想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时刻谨记保护我们的最好的武器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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