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辛劳抵不过一次冲动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3-02 17:15:45
他,60岁出头的年纪,虽然还算健硕,但面容已显得超越年龄似的沧桑,高大的身材也似被生活压得略显弯曲,龟裂的缝隙里填满黑色的双手弥散着说不出的劳苦。老伴患病,儿子残疾,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尽管岁数很大了,责任依然很重。面对讯问时他还有点胆怯,怕自己没有机会继续撑起这个家。他后悔那一次冲动出手,更害怕那未知的结局。
这是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案情回顾:刘某某是一个在施工场所开垃圾车的司机,2022年下半年,刘某某在一工地与在此工作的师傅孙某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时冲动随手拿起一个带着金属水龙头的水管打在孙某某头部,将孙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审查了案情,深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情况,建议双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对刘某某而言,这样的处理算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但是他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其赔付给被害人的各项费用已远超过其一年的收入。因琐碎小事导致的冲动出手,给双方当事人均造成了损失。手一伸,双方便没有赢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检察官提示:
▲ 出手容易抽身难,一次冲动轻则面临大额财产损失,重则身陷囹圄。
▲ 生活中既要有“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心境,更要有“常修守法之德,常思违法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觉悟。
▲ 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损伤的,便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便不造成轻伤以上的损伤也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面临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