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你的家成为赌博的犯罪场所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4-06 10:09:18
郭某某,女,无业人员,2021年至2022年1月,在红山区某小区其自己的家中,提供赌具,多次召集、组织20余人利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近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家,是我们每个人温暖的港湾、最坚实的后盾,它本该是一家人其乐融融、共享幸福的地方,而郭某某却为了营利,多次用微信或者电话联系他人来家里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转账帮助参赌之人结账,从中抽头渔利,郭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让家成为了犯罪现场,不仅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还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组织不特定多人赌博,并从中营利,该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将受到刑事处罚。不组织赌博,不参与赌博,更不能让温馨的家成为赌博的犯罪场所。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更好地享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