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课堂】认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5-22 17:44:54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之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拒绝追认使之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若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若相对人希望尽早确定代理行为的效力,可以行使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最大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通知相关人)或者表见代理人持有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行为都可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应当承受因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成为无权代理。
三、检察官提示
就无权代理而言,相对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使无权代理的效力得以确定。相对人若不希望代理行为有效,则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反之相对人也可以行使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对表见代理来说,被代理人应当从源头上避免表见代理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比如作为企业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公章,禁止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以防他人取得该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从而获得足以使他人信任的权利外观;再比如,与他人终止代理关系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避免原代理人仍以代理人身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从而使被代理人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