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课堂】解密居住权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7-06 16:57:00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顾名思义,就是以居住为主观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一定的人役权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设立、消灭以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解决我国人口众多、住房资源紧张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特点
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旨在促进房屋利用形式的多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居住权与房屋租赁虽然表面上都是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但是二者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一,租赁权属于债权,而居住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经登记设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二,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居住权通常为无偿设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三,房屋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而居住权的期限并无法律规定限制。第四,房屋租赁自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生效,而设立居住权则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五,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出租。
三、检察官提示
在《民法典》中增设居住权顺应了时代的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提升住房品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在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此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确保居住权成功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