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9-04 10:00:2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此时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此时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而违反了这些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