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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课堂】认识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9-04 10:00:27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此时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此时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而违反了这些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其一,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其二,一方因过错而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其三,给对方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以及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其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小张要向小王借款十万元用于建房,小王不愿意出借这笔钱,但碍于面子小王对小张说:“钱没有问题,你过一个月来我家取,你先抓紧动工吧。”小张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盖房所需要的材料。一个月后,小张去小王家里取钱,小王却借口说自己几天前刚买了房子,暂无钱可借。小张的盖房计划也因缺少资金而搁置。本案中小张与小王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小王未交付金钱给小张,小王与小张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小王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小张造成了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等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对小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检察官提示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约束着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支撑着每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在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及磋商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对方秘密,及时通知信息,保护对方权益,忠实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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