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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巧成拙触刑律 轻罪不诉重治理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4-15 18:00:31


  “啊?我做这两张假存单就是为了瞒瞒我妻子,这咋还涉嫌犯罪了呢?早知道这么严重,打死我也不能犯这种错误。”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悔恨不已。
  2023年7月7日,公安机关接某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使用假存单取款,遂前往该银行开展调查。经了解,当日王某某带着两张存单来到银行取款,被工作人员当场验证系伪造的假存单。王某某当即慌了神,并给其丈夫吴某某打电话,吴某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伪造存单的经过和盘托出。
  原来,吴某某瞒着妻子使用了家中存款做生意,结果钱赔了,害怕妻子知道后与其吵架,就通过公交站旁办假证的“小广告”,花费200元钱制作了两张共计10.4万元的假存单,待以后赚了钱再补上,结果存单到期后其妻子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银行取款后案发。
  本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诉还是不诉?检察官做了深入考量,如果起诉,是否真的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到吴某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单纯是为了欺瞒妻子,本人没有使用伪造的存单的故意和行为,虽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未造成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如果简单、机械地一诉了之,反而不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故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拟对吴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4月9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事实,王某某也表示原谅了丈夫吴某某的行为,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侦查机关、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检察院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后,一致同意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此案,承办检察官还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制发检察意见,由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有人认为伪造自己家存单的行为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只要家人不追究就没事了,殊不知这是一种误解,伪造存单看似欺骗了家人,本质上却破坏和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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