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8-02 09:54:07
判了!全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被判有期徒刑。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滕某某被红山区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因朋友吸食“笑气”觉得有利可图,遂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线进购“笑气”,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及熟人介绍等方式对外售卖。其销售对象主要为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年轻人群体,这些人或出于猎奇心理、或因已吸食成瘾后向滕某某购买“笑气”并吸食,购买者中最小年龄者仅14岁。滕某某非法获利1.8万余元。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其虽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已于2015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系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笑气”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及成瘾性,吸入人体后,吸食者的血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出现头晕、胸闷、肢体不受控制等症状,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脑神经受损,严重时会造成瘫痪甚至危及生命。
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贩卖者达到立案标准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吸食者不仅身体和精神受损,还会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或者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处以行政处罚。请广大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切勿以身试法,培养良好情趣,自觉抵制不良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