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 > 刑事检察 > 正文

公交致乘客摔伤,乘客如何索赔?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04-08 11:38:00





本期红山检察《以案说法》栏目为大家推送普法小故事——维权当依法,诉讼主张须合法证据支持。
↓↓↓
要旨: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劳动权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年满60周岁仍可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收益。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明确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当事人因受侵权行为侵害,产生误工损失,可以凭合法有效的证据寻求法律救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误工损失的事实,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具体证据进行证明。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因其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须接受证据失权的制裁,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公交车在站点上下乘客,在乘客即原告辛某下车时起步行车,将原告辛某摔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辛某无责任。伤后,原告辛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
申请人辛某于2017年9月2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庭审中,其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没有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产生误工的证明”。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原告辛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请求,对于原告辛某主张的误工费、复印费,不予支持。为此,辛某以一份某驾校出具的介绍信及其与该驾校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2017年8月15日解除的劳务合同为证据申请再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该证据不符合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为由驳回辛某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辛某认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结论: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不支持申请人辛某的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一、保险公司以辛某已年满60周岁作为拒付误工费的抗辩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从事原有劳动而收入减少的,侵权人应赔偿其误工损失。申请人虽年满60岁,但其仍有劳动的权利和能力,可以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收益。但申请人需依法举证并证明其实际存在误工损失。
二、申请人应承担未依法举证的法律后果。误工费应以实际存在的具体误工情形为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证据。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包括:有固定收入的具体收入水平数据,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或者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签发的关于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等医嘱。一审中,原告辛某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但是没有提供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具体证据,也没有提供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辛某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7个月后提供的驾校介绍信,证明其于2015年6月起一直在该驾校打工,2017年8月15日与该驾校解除雇佣关系,并以此作为再审新证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申请人辛某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因当事人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在规定的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未能及时提交得归咎于当事人本人故意或过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指导意义】
1.本案涉及公民劳动权益保障,核心涉及我国现阶段对于60岁以上公民劳动权益保护和保障的法律态度和法律适用问题,案例结论意义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并通过此案彰显法律正义和对于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
2.宪法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如何实现宪法法律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制度性要求。不能仅因为实体正义保护支持了个别当事人的权益而损害了法律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包括裁判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和申诉制度设计。
3.本案从公民劳动权利保护的角度,阐明了当事人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对于法律应该支持什么坚持什么,本案对此进行了阐述,从法律监督机关角度释法说理,明确态度,对公民如何行使权利保障权益,起到正面的宣传和指导意义。对于个案的办理,我们既追求实体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制度,对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才具有积极意义。只有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促进全社会法治理念明显提升,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
4.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涉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全面行使了法律监督职责,以更好地督促相关社会职能部门依法办事。
上一篇:以案说法 | 划车泄愤,如此“任性”,小心后果!!
下一篇:顺手牵羊为喜爱 身陷囹圄后悔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