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以租赁汽车质押贷款,从中获利30余万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09-26 11:42:00
以他人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随后又将租来的小车质押给他人获取钱财。刘某就是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八辆小车,从中骗取人民币364500元。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赤峰红山区、松山区多家汽车租赁公司,以他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汽车后,刘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将车质押给被害人汪某等人借款,所得借款用于个人使用,给付租车租金及质押车辆借款利息。
经查:刘某共参与租车八辆,质押给被害人汪某等人,骗取人民币364500元。案发前,质押车辆被租赁公司开回,被害人报案而案发。
近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陌生人质押借款需警惕。汽车租赁公司和车主均应加大对租车人资信情况的调查与了解,将车辆租出后可通过GPS定位系统随时掌握车辆的动向。于借款人而言,更要加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陌生人质押借款时,应当仔细辨别核查相关证件的真伪及质押物的来源,车辆担保手续必须齐全,应由车主亲自签订或依法授权的委托人签订担保合同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