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协商不成 两人合伙砸车泄愤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8-21 11:43:00
主张权益须依法,莫因纠葛触刑律
经济纠纷本应通过协商、调节或者民事诉讼解决,然而樊某甲、樊某乙却因一时之怒失去理智触犯了刑律,身陷囹圄,实属不值。
案情回顾
樊某甲、樊某乙与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协商未果产生矛盾。2018年1月份的一天,樊某甲伙同樊某乙驾车尾随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赤峰市红山区某村时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在路边,随后樊某甲、樊某乙用木棍击打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致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多处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000余元,樊某甲、樊某乙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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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要理性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不能逞一时之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