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 > 刑事检察 > 正文

未检在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8-15 09:20:00


每当看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的标语,小编都不由得陷入沉思:今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偶有发生,毫无抵抗力的未成年人成了饱受伤害的那一个,他们的安全到底该如何保障?

 

自1986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至今,未检人始终致力于向未成年人提供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保护,旨为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作出应有的贡献。

 
 
 
 

什么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等。

 

暴力型

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性实施强奸、猥亵等。

 

胁迫型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如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社交型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 “职场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诱惑型

 

诱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扰型

 

 

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为有效防止性侵类案件发生,守护好孩子们的明天,我们这样做......

 
 
 
 
 
 
 
 
 

严加教育,提高自身防范

 
 
 
 
 
 
 
 
 
 

家长着力让孩子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孩子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坚持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重点检查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食堂、寝室、卫生间及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杜绝性侵事件。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法犯罪分子,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和讹诈,也不要怕他们打击报复。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向家长和老师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检察官提醒: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保护未成人健康成长的工作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点。我们突泉检察也将一如既往,责无旁贷!

上一篇: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党建融合未检工作进社区
下一篇:保护未成年人!浙江杭州出台首个市级层面强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