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4-24 09:36:00
未成年人犯罪过度轻刑化应予防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趋势,尤其是“校园欺凌”案件一再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给司法办案带来很大挑战。对未成年犯罪人罚当其罪,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一道司法难题。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围绕该原则进行的一系列司法制度设计,除了要保护社会利益之外,还要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预防和矫治,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个体利益相协调。在此情况下,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轻刑化处理成为当然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轻刑化处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未成年人判处相较于成年人轻的刑罚,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二是对未成年人作出非刑罚处理,如不起诉。
具体案件如何进行轻刑化处理,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科处刑罚、刑罚孰轻孰重等问题的判定,大多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当前不断强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背景下,部分司法人员可能为了迎合这种要求而盲目追求轻刑。特别是一些地方将不起诉率、缓刑适用率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绩效指标,容易使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无条件地减轻处罚,过多地适用不起诉、缓刑。这将导致刑法对未成年人失去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公众对法律惩戒犯罪的能力及效果的信任程度也会随之降低。
笔者认为,轻刑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体现在办案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之中,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就是在贯彻政策。虽然司法人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要以轻刑化政策为指导,但不能因此忽视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刑事保护地位本就不对等,过度轻刑化无疑将加剧这种情形。另外,当前对不起诉、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体系并不完备,司法办案不应脱离这样的客观实际。如果轻刑不能为教育创造条件,那么这样的轻刑无异于放纵。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