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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系列案尘埃落定 江苏检察用环境相容理论解办案难题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8-10 10:1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最终裁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二审裁定书,该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滥用职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一案,由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件已全部判决生效。


 

从2016年7月5日案发至今,江苏三级检察机关20多名检察官历时两年多,拔钉抽楔,成功破解了一个又一个办案难题,赢得了专家、辩护人及代表委员的广泛称赞,尤其是用环境相容理论破解立案难题的思路“堪称标杆”。


 

 
 
 
 
 
 
 

破解难题:

“污染环境罪的有害物质”如何认定?

 


 

 
 
 
 
 
 
 

2016年7月1日,约2万吨外地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偷运、倾倒至苏州太湖西山岛。此事件经媒体曝光引发全国关注。


 

案发后,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当日便组织公安、海事、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海事部门当场扣留8艘涉事船只。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侦查。


 

侦查初期,新倒入宕口的涉案垃圾暂未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而在此前,污染环境案件都是检测出化学物质后才能定罪,而此时正值盛夏,首要应对的是想方设法减少损害,而不能为了等待损害结果而故意“放水养鱼”。因此,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对垃圾进行了清运。


 

这样一个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从哪个切口论证入罪呢?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组织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


 

“牛奶倒入水中会明显造成污染,司法解释对此有解读。当‘物质’进入不相容的‘环境’中,也会影响环境。建筑、生活垃圾和太湖水明显不相容,这个案件可以用环境相容理论来立案。”王勇引导大家进行讨论。


 

西山岛地处太湖风景名胜区内,是国家地质公园,也是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这个区域属于太湖流域的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在这样的区域内肆意倾倒垃圾,必然会对原始环境产生危害,破坏自然景观和风貌。”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明文建认为。


 

大家讨论后得出以下结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2016年7月6日,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三人被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江苏省检察院对这个思路给予了支持,检察长刘华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跟踪监督。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指导,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共同研究指控思路,并组织全省其他市院观摩庭审。起诉后,最高法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对此高度肯定,认为该思路“堪称标杆”,将会对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10月,由于姑苏区检察院管辖苏州城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案件的公诉工作,该案由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姑苏区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陆小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孙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审争议:

损失数额应如何计算?

 


 

 
 
 
 
 
 
 

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担任二审公诉人。


 

2017年12月29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上诉人认为混合垃圾中仅有生活垃圾需要处置,而一审的财产损失数额是按照混合垃圾的处置费用计算的。


 

“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很难分离,而垃圾倾倒后与土壤混合,需要一同处理。”闵正兵认为,以整体形式产生了危害后果,应当将混合垃圾的处置支出计算为公私财产损失,仅仅计算生活垃圾的处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倾倒数量应当根据船的吃水情况估算出体积,并折算出相应重量。”辩护人认为。


 

2016年7月14日至21日间,涉案垃圾被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地磅显示,累计处置垃圾2.33万吨。“这个数据客观真实。”闵正兵说,上诉人提出的重量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证明全案倾倒、填埋垃圾的具体数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场有专业的称重工具,称重记录更精准。


 

7月正是江南的高温天、梅雨季。“垃圾倾倒后经过雨水浸泡后重量增加是正常现象。”闵正兵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开始装卸垃圾之前,宕口内并没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审判决将处置垃圾重量作为计算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充分。


 

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精准办案延伸监督效果,

实现多赢共赢

 


 

 
 
 
 
 
 
 

为把案件办成精品,检察机关力求将每个环节办“铁”。


 

比如对孙秋林的定罪。孙秋林是穿梭在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鹿公司”)和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下称“戒毒所”)间牵线搭桥的“黄牛”。2016年1月,他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锦鹿公司的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


 

3月上旬,二人打印空白土方接收证明后,由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加盖公章。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基建科科长张斌深知宕口是绝不能填的,但戒毒所和王、陆二人合作有其他土建小项目,因此二人未审查该证明内容,就同意在空白证明上盖了章。


 

同年五六月间,王、陆二人将改造后的证明拍照上传给了不少垃圾中间商,擅自接收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共计23336.3吨,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孙秋林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呢?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吴霞介绍,“多方证据显示,孙秋林并未直接参与污染过程。”就手机短信、通话记录和其他证据来看,这25万元并不是所谓的保证金,而是被孙秋林挥霍了。“主客观要件都符合诈骗罪的特征。”2017年2月,孙秋林被姑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办案前期,检察机关引导公安侦查,后期独立审查事实,并依法追加犯罪情节,减少犯罪数额。“证据认定过程非常复杂,光是跑书证,就先后前往金庭镇政府、交通运输局等多家单位,核实各类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数百份,耗时两个多月。”吴霞说。


 

苏州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结合办案开展深入调研剖析,发现戒毒所在土建权责分配、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于是提出明确土地权属、严格土建审批程序、实施招投标制度等检察建议。


 

2017年9月8日,戒毒所回函表示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案发后,我们切实整改,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合理使用土地、严格审批程序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苏州市人大代表吴云非常关注该案,先后两次受邀旁听庭审。她在《庭审评议表》中写道,“环境建设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事业,绝非小事。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指控犯罪很有力度,庭审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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