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8-27 10:28:00
“兄妹俩终于能够自由出行了,我打算带他们出去走走!”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民李某给该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打来电话,表达自己对检察机关依法叫停两名未成年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感谢之情。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办结的首例未成年人民事生效判决执行活动监督案。
今年4月,李某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寻求帮助,称自己亲戚的两个孩子刘某甲、刘某乙(均系未成年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导致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出行不便。该院随即开展调查并查明,刘某甲和刘某乙的母亲生前欠下大量债务,其母过世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刘氏兄妹在继承母亲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椒江区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将刘氏兄妹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网上公布名单。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将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处置措施并无不当。但是同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设了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椒江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区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核实并反馈了调查的情况。今年6月,该院向区法院发出要求撤销刘某甲和刘某乙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检察建议。不久,法院予以采纳,屏蔽了刘氏兄妹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