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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只判一年半不够!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9-12 10:30:00


 

 

近日,6岁的小红在家人的陪伴下又回到幼儿园上学了。前不久,经检察机关抗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对猥亵她的王某改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王某,1970年生人,来舟山打工已有多年,平常靠跑船为生。今年2月的一天,王某在老乡家喝了点酒,在途经舟山某街道时,尾随被害人小红进入了附近的公共厕所,对小红实施了猥亵行为。随后,王某又拿出3元钱想诱拐小红到山上继续猥亵,被小红拒绝后逃离现场。

 

经查,这已不是王某第一次猥亵儿童。2012年2月,他因猥亵儿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久,又因猥亵儿童被劳教一年。

 

该案经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没有悔罪表现,当庭翻供。今年6月1日,王某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办案检察官认为,判决明显畸轻,不能达到严惩的效果。普陀区检察院经过讨论,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为了抗诉成功,该院在两天内调取了舟山市近5年来同类型的30余起案件判决情况,经过分析研判后发现,犯罪情节与该案相近的被告人均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王某还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应该量刑更重。

 

除了查阅法律和判例,检察官又特地来到了被害人家中,听取他们的意见。被害人家属听到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后,情绪激动:“他已经不是第一次犯罪了,我们担心以后还会有其他孩子受到伤害,希望严惩他。”

 

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支持后,检察官再次来到案发现场。这是舟山老城区的一个厕所,附近住了大量务工人员,他们忙于生计,孩子们常常在街道上玩耍无人看管,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这些更坚定了检察官抗诉的决心。

 

6月11日,该院提出抗诉,获得舟山市检察院支持。近日,舟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加重处罚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天海温泉二楼电玩室公共休息区域内,睡在被害人刘某某(12周岁)身旁,趁刘某某睡着时,将手伸至刘某某下体乱摸,直至刘某某醒来离开现场,后孔某某在天海温泉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0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偷窥他人换衣服,于2016年被处予行政拘留五日。

 

抗诉改判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官渡区检察院收到判决后,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未认定孔某某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孔某某之前因强奸被判处刑罚、因猥亵行为两次被行政处罚,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对其从严惩处,但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导致量刑畸轻;官渡区检察院遂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官渡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以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3项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他人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该案中,案发时有多人在现场休息,被告人孔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处于随时有可能被其他人员发现的状态,属于当众猥亵儿童。此外,《意见》第25项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该案被告人孔某某有一次犯强奸罪的前科和二次因猥亵他人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依法应从严惩处。以上两点也正是官渡区检察院据以抗诉的理由。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高发,给社会治安环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刻不容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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