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10-11 10:35:00
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0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回家行至自家楼下时,见一男子正在开电动车且行为诡异,于是怀疑该人要盗窃该电动车,就上前制止并与其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打伤。造成被害人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理由再充分,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遇事要冷静,三思而后行,当对一些事情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先要理性,然后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他人及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