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号检察建议”:封紧问题井盖“吃人的嘴”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2-28 20:35:07
1月21日,2020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为更好地阐释十大检察新闻的典型意义,检察日报即日起邀请代表委员、有关领域专家对此进行点评,敬请关注。
2020年度十大检察新闻之六
“四号检察建议”
封紧问题井盖“吃人的嘴”
2020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7岁男童放风筝时掉入下水道,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湖南省娄底市,6岁男童掉进排污井被冲走,热心小伙在排污管里爬行400米才将其救出。
2018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孕妇任某某掉入窨井不幸身亡。
……
小井盖事关群众“脚底下的安全”。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
“井盖吃人”是社会治理中的“顽疾”,不能就案办案,还要注重查找社会管理漏洞。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意见》发布后,最高检紧跟着发出“四号检察建议”。
据悉,“四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后,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
《意见》与“四号检察建议”配套制发,是“四号检察建议”有别于其他检察建议的特别之处。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形成有力震慑,是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促进检察建议刚性监督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湖北咸宁7岁男童放风筝时掉入下水道丧命的悲剧中,始作俑者杨某、镇某是为了方便所在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2020年6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以杨某、镇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二人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这样的做法并非个案。
? 比如福建检察机关推动实行供应商入库制度,将提供不合格井盖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上海检察机关出台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通过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共同发力,由窨井盖治理的“点”辐射到公共安全管理的“面”。
? 浙江检察机关则延伸对其他出行安全问题的检察监督,针对商场、景点无障碍通道关闭、扶栏破损、固定点位断裂等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已有5个省级检察院推动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针对走访调研中发现的井盖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390余件,推动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63件,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近7.6万,推动相关部门更换智能井盖近1.3万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改进装置5.1万余个,用实际行动封紧窨井“吃人的嘴”,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作为一名水道工,我每天的工作就是拿着洋镐、叉子淘下水道,每天见得最多的就是下水道的井盖儿……近年来,窨井盖‘吃人’‘伤人’等新闻时见报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处职工王润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更多期待:希望各部门有效配合,进一步将“四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各方声音
方燕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四号检察建议”出发点在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是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有力举措。“四号检察建议”有利于实实在在推动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值得点赞!希望最高检能够持续推进监督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的长期有效落地实施。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频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舆论反映强烈。为此,“两高一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在总结各地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相关案例基础上发出“四号检察建议”,积极协同推进窨井盖问题的治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四号检察建议”也为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窨井问题提供了蓝本。检察机关的做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生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