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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8-27 15:18:00


  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重点在于掌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明确其面对的社会问题,洞悉其背后深意,在办案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特别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不仅对先前杂乱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加以全面梳理与系统编排,清理了与当前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更对传统民法理论进行突破创新,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的前提和基础。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重点在于掌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明确其面对的社会问题,洞悉其背后深意,在办案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民法典与刑事检察
 
  长期以来,似乎普遍有一个认识误区——刑事检察业务几乎用不到民法规范,因而一些从事刑事检察业务者学习和研究民法理论的热情难免不高,甚至略有懈怠。其实,掌握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对做好做优刑事检察业务至关重要,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公诉还是抗诉,都要把民法典和民法法理也视为办案的基本规范之一。
 
   第一,刑法条文中的空白罪状、开放性构成要件、民法术语等使民法典的适用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中。首先,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犯罪构成要件,而需要参照、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确定,民法典对此能起到一定的填补、补充作用。其次,刑法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及过失犯的预见能力、预见义务等欠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借助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来认定,在此基础上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我国刑法条文中使用的大量术语,比如财物、遗失物、合同、婚姻、买卖、法人、自然人等,需要结合民法典来综合判断。
 
   第二,民法是第一保护性规范,刑法是第二保护性规范,对犯罪的认定不得违反民法典和民法法理,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某行为在民法上享有肯定性评价,因在前置法层面欠缺违法性,不宜依据刑事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例如,有学者指出,“无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多么猖獗,后果多么严重,只要民商法或行政法等前置法中的调整性规则未将公民的信息权调整确立为前置法上的调整性法益,那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不能发动刑罚权;……而这正是刑法第253条之一在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前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民法典第1034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且明确了对于私密信息以外的非私密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来保护,第1035条至第1039条规定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弥补了前述刑法规范的逻辑瑕疵。
 
   第三,民法典强化了管理责任,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多抓手,有利于提高办案实效。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这些多为民法典新增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于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可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纠正相关单位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防范因管理不力而造成犯罪案件再次发生,充分化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风险。对于管理主体明知且故意纵容犯罪的,检察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依据民法典认定不作为人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追究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与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业务与民法典联系最为紧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共同形成了内容庞大、形式多样、规范复杂的民事法律体系,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依照这些民法规范进行裁判。换言之,民事检察业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就是民法典及民事特别法,民法典的出台对民事检察业务影响深远,相关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的任务最为重要与迫切。
 
  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监督,发现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错判,对于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维护好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各编都对旧有规则和传统民法理论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正和创新,不掌握好民法典规范和其背后的民法理论,就难以准确发现生效裁判之错误所在,甚至混淆正误。如果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不能寻找到精准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就很难获得被监督者的认可和支持,不能实现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目的,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对民法典的规则全面学习、熟练掌握,还必须精通民法理论。只有如此,才能够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的权力,提出符合民法典的监督意见,纠正错判,发挥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
  
民法典与行政检察
 
  民法典与行政机关履职关系密切,从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保证行政检察案件的办案质量。行政检察是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其主要依据虽然是行政法律法规,但当行政法领域出现漏洞时,也需要适用民法典规范来填补,而且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往往相互纠缠,检察官只有对民法典规范做到心中有数,方能办好案件。以登记纠纷为例,行政机关对登记内容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行政诉讼仅能审查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难以解决复杂的权属关系纠纷,这就要求检察官在监督行政案件时,需要从民事规范视角全面考察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如此才能准确判断法院裁判是否正确妥当,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首先,从实证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2款已经给涉及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安上了能让民事法律规范进入的“阀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履行、变更、解除规范由此可以进入到行政法领域,民法典对这部分的旧有规范有较大的修订,检察官在办案时需要予以关注。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民法规范来填补行政法领域规范漏洞,并非仅局限于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所援引的民法规范也较为广泛,既有民法原则,也有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紧急避险等民事法律制度,更有当事人年龄、行为能力、住所、诉讼时效制度等可以作为“共通规定”的技术性规范。这是因为,民法的产生早于行政法,其规定更为系统、细致、成熟,因为一些法律概念内涵早已由民法规定,就未在行政法中再作重复规定。检察官对此要有所了解,不能轻易将法官援引民法规范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评价为“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许多在行政法中出现的概念并没有像民法规范具备成熟完备的理论内涵,另作解释或可导致法律体系不协调或者法律适用矛盾,需要借鉴民法中的相关理念或规定。
 
   其次,部分行政机关承担登记管理的职能,仅在民法典中出现的登记种类就包括户籍登记,身份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不动产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登记,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登记等近20种。虽然行政机关对登记内容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但在行政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完全不一致时,若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必须依据相应的权利归属、变动和保护规范,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前述权利规范,以满足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要求。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前述权利规范的变动,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规则(第359条),添附规则(第322条),居住权规则(第366条至第371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第406条),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等。
 
  最后,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之虞,检察人员还应密切关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调整,如,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法律保护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27条),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2条至第1039条),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第1176条),明确自助行为的规则(第1177条)等。
 
  民法典与公益诉讼检察
 
  针对刑事追责标准高、民事救济不足、行政监管失灵的某些案件,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也有诸多突破与超越旧有规则之处,检察人员需要深入学习,从民法典中汲取探索和拓展公益诉讼的营养。
 
   首先,对于肖像权的规定,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权的内涵,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明确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为准确处理侵害英雄烈士肖像权益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1232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规则,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特殊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侵权人索赔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损失和费用,为检察机关向环境污染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范围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特定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思路。
 
  最后,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拓展和制度探索提供了思路,如民法典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于目前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非法利用等问题,可以积极探索针对相关侵害的公益诉讼。
 
  综前所述,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在各项法律监督动作中均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特别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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