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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法人面纱 法人人格否认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3-29 10:38:00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若法人在存续过程中产生了债务,无论其数额多么巨大,站在法人背后的股东只需按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举例而言,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设立A公司,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100万元的债务,甲、乙、丙三人只需各自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即各自承担10万元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在使得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变得可控,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们投资设立公司的信心。
  二、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突破,其主要功能是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形予以矫正和补救,通过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
  三、检察官提示
  股东有限责任的设立是为了降低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但股东有限责任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法人人格否认是遏制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有效方法,应当注意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应当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债权人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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