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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回头看” 守护出入平安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3-15 09:28:38


  随着国家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电梯已经成为公共场所、物业配套建设重要设施。近年来,由于维护不当或疏于管理,电梯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隐患,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工作,派员深入辖区,对在前期办理的涉及电梯安全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发挥作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


 
  通过对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电梯安全隐患问题实地查看,发现“问题”电梯均已在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乘梯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检察人员通过与相关人员交流沟通、查看整改台帐、实地走访相关居民群众等方式,对松州园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回头看”专项活动,跟进问题整改,持续监督问效,确保检察建议采纳落实,助力电梯运行安全,实现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下一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对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持续履行好“公共利益守护人”重要职责,适时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的电梯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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