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疫情,依法及时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责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10 21:42:00
目前,全国范围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在法治的框架下深入进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在疫情防控战役中,疫情信息的客观、真实以及及时报送、报告和公开对科学决策疫情应对措施,保障社会知情权,有效调动公众积极参与,提高疫情防控效果至关重要。依法追究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为最终战胜疫情提供法治力量。
目前,全国范围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在法治的框架下深入进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依法追究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为最终战胜疫情提供法治力量。
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疫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在疫情防控战役中,疫情信息的客观、真实以及及时报送、报告和公开对科学决策疫情应对措施,保障社会知情权,有效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对提高疫情防控效果至关重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均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和报告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直接负责疫情报送、报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负有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刑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受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409条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可以按照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也负有诸多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的,均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例如,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等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2)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的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与疫情预防和控制有关的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依法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的,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和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包括:(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例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等等。(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后果严重的。(3)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三)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