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11 22:02:03
疫情防控下,哪些场所会被行政征用
专家建议
要优先征用对其造成损失较小的场所
并尽快细化行政征用的具体程序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床位供给,征用一批酒店、场馆、培训中心等用于集中收治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或观察密切接触者。记者注意到,此次疫情中,不少学校、医院、宾馆被政府征用作为隔离病人的场所。那么,行政征用是什么,征用的标准和原则有哪些,事后如何补偿?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何谓行政征用
“尹玲一接到当地防疫工作组电话,就一口答应将自己酒店的4层客房全部作为临时隔离点,并且当天就开始购买材料,着手施工事宜。苦于找不到木工,尹玲只能找来舅舅表弟等亲友,连夜开工……”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百姓像江苏常州的尹玲一样积极响应政府征用,越来越多的网友开始关注行政征用的法律话题。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为记者解答道:“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疫情防控中依法征用行为必须遵循三个要点:其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实施临时征用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组织实施,但可在上级政府依法启动后予以协助;其二,可征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与抗击疫情相关的设施设备;其三,“补偿”与“返还”并不是二选一的方式,而应当根据实际使用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面、公平的处置。
金国坤进一步解释说,征用不同于征收,征用的是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征收的是所有权。同时,征用是临时的,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征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有权人。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适用的情形
2月5日,湖北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当前武汉市通过征收征用民营医院、酒店、党校、学校等场所,作为区集中隔离点,用于肺炎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同时要求武汉各区要筹措更多学校、酒店、体育中心作为下一步的集中隔离场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对此解释说,征用的条件首先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必须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受益人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但是要注意,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征用,而非“必须”征用,如同样是为了隔离病人使用,但是征用哪些楼堂馆所是需要有选择的。其中就要考虑本质内涵不受侵犯原则和比例原则。
比如某些商业建筑具有营业功能,一旦被征用于传染病隔离后,其商业价值会出现不可逆的损害,因而不适宜征用。这实际上就是本质内涵不受侵犯原则。所以,征用楼堂馆所前必须考虑征用对这些楼堂馆所原有功能的影响,如果导致原有功能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害或者说无法再继续使用的,不应进行征用。相比商业建筑,王锴赞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的观点:优先征用各地的党校宿舍、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或招待所等国有资产用于隔离。
比例原则是指在不会导致被征用财产的核心功能丧失的情况下,要考虑征用的手段与征用的目的之间是否具备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比如该场所适不适合用于病人隔离;在存在多个适合用于隔离的场所的情况下要优先征用对其造成损失较小的场所;还要考虑公共利益是不是就比被征用财产要实现的利益更为重要等多种因素。
提高行政征用法治化水平
对于网友关心的征用期间的补偿问题,王锴直言:“目前关于征用如何补偿,我国法律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一般遵循依法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三种模式。下一步,各地政府还应该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出台具体方案。”
“对于一些紧缺物资而言,在疫情严峻的状况下,其使用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价格。以价格为尺度的事后补偿,很难做到公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天华告诉记者,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也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访中,几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我国当前对于行政征用,立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行政征用的类型复杂并且欠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在这种状况下只能依据一些基本的法律原理或者法律原则来规范征用。“根本上,还是要在未来出台行政征用法,弥补行政征用缺乏程序和补偿标准的短板,将行政征用的权限、范围、程序、告知义务等进一步细化规范,从而提高政府征用的法治化水平。”王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