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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制定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13 10:44:00


近日,为全区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地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大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准确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党中央防控疫情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落实好高检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准确把握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的关系,在疫情防控的大局中认识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在服务大局中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要确保防疫和办案两不误。各地检察机关要在各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在切实抓好自身疫情防控、有效保障办案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切实发挥全区公益诉讼职能优势。切实做好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哄抬物价和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违规排放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的必要性、时机、方式等,加强与行政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职不缺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要强化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各级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安排。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在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办案工作。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重大案件,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将采取提办、督办、参办、联办等方式进行办理,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各地要灵活把握公益诉讼办案方式,加强重要情况报备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机关。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办理和工作情况、问题等,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办公室。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源头”防控提供服务和保障提出了新课题。要加强在“三检合一”和疫情“源头”防控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各级院要认真对本地区近三年办理的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梳理,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剖析研究该类案件的特点、人员队伍如何调整适应工作要求等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源头”防控方面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各级院要全面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勇于担当,凝聚起众志成城战胜疫情的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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