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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路人吐口水、涂抹电梯按键……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13 10:53:00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律问题”系列报道之八

向路人吐口水、涂抹电梯按键等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

专家指出要根据行为人有无疑似或者确诊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等对案件全面把握

在全国各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一些可能增加疫情隐患的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一小区电梯内的一段监控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中一成年男子用唾液将防疫用的一次性纸巾弄脏并涂抹电梯按键,后当地公安局接到举报,经调查发现该名男子事发时为醉酒状态,且不是新冠肺炎的疑似或确诊患者。该男子现已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乘三人也均予以训诫和教育。

 

无独有偶,同日,重庆市也发生了类似事件,一成年男子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附近朝多名路人吐口水“寻刺激”,当地警方当日将其抓获,并经卫生部门确认排除感染新冠肺炎后,依法对该男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2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男子依法批准逮捕。

 

如此种种乱象,增加了疫情传染的隐患,加剧了公众的恐慌气氛。不仅扰乱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且触碰到了道义底线和法律红线。

 

如何界定上述行为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

 

“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要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斟酌确定。”作为曾经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专家,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朱卫国博士认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查明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

 

针对此类行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认为要看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后果,“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中,法律规定了破坏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如不得以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应当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如果由此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甚至民法中的赔偿责任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有相应规定,但如何定性以及是否以犯罪论处,还需要看行为的危害后果。

 

“我认为在非常时期的非常行动都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后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在听完广西案例后说道,“虽然是醉酒状态,但当事人仍有认识能力,目前处于举国共克时艰的关键时刻,自觉遵守国家最基本的公共卫生秩序是每个人的义务。”

 

那么对这类行为是否需要认定为刑事犯罪,又该如何进行定罪处罚呢?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也就是常说的危险犯。屈学武认为,增加疫情隐患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并无疑似或确诊情况,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存在,因此以该罪论处未免过犹不及。她建议运用刑法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对该案当事人予以惩处。

 

“妨害社会治安的第一要义就是妨害公共秩序,那么本案中的行为人妨害的是公共卫生秩序,自然也属于公共秩序的一种,在这个时候,对于任何故意挑衅这个秩序的,我们都应做到严阵以待。”屈学武在谈到关于如何定性该类行为时表示。

 

金国坤对此也持有相同看法:“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妨碍公共秩序的,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此外,屈学武认为:“如果类似案件的情况发生了转变,比如行为人是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对全国的疫情防控情况有大致了解,在这种状态下还实施比如用唾液涂抹电梯按键等行为,我认为就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论处。”换言之,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还是要根据行为人本身有无疑似或者确诊情况、行为的持续性,以及行为人本身对于疫情的了解等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

 

此类不文明行为,不仅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违法犯罪。在这个特殊时期,提高国民素质也是控制疫情的必要手段,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特殊日子里,别让极个别的不文明行为伤害了社会大众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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