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19 13:00:00
《通知》强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履行执纪问责职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问责。一是查清责任事实。要实事求是厘清问责依据的事实,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具体到人、具体到事。对疫情防控工作或日常管理中的问题,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依规依纪达不到问责程度的,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批评,不能简单用问责代替管理。二是精准划分责任。正确界定权责内容,分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及重要领导责任,分清具体情节和责任,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三是规范启动程序。发现问责情形后,必须依据相关党纪条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集体研究作出问责立案决定,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严格履行审理把关程序,严格集体审议程序。
《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中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是否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形成凝心聚力、众志成城的防控合力作为重要标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按照责任清单已经尽力履职的,可以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对有工作失误情形的,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或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予以容错,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做到责罚相当、问责适当、处理适度。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监督执纪问责过程,注重正面激励、推动问题整改,多做提醒式的教育监督,多做纠偏纠错工作,把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和激励保护贯穿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始终,激发干事创业、正确履职、主动担当的热情,真正发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综合效果。
《通知》还对问责重点进行明确,即: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的;歪曲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对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导致疫情蔓延的;泄漏工作秘密、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的。对上述六种行为,将严格执纪执法、追责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严肃问责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