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0 20:25:0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先后制发《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规定的工作意见》及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27条依法从快措施、九类涉疫犯罪快捕快诉、依法严惩,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将陆续刊登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02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二连浩特市一副食蔬菜商店买菜时,对正在该店内依法检查疫情期间物价情况的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何某、邢某某、王某3人无故进行谩骂,工作人员向其说明正在执行公务后,袁某某不依不饶,将烟头扔向王某后背,并殴打何某,还大吵大闹,致使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影响恶劣。
2020年2月4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2020年2月13日转为刑事案件,并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2月14日下午,侦查机关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仅用半天时间便完成了告知、讯问和阅卷等工作,并且详细向袁某某讲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属了具结书。2月15日上午,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袁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当日下午15时30分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三个月。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0年2月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杨某不佩戴口罩进入乌海市海南区黄河小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测、登记,且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拉僧仲街派出所依法以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同日,拉僧仲街派出所民警郝某、辅警张某某、何某某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杨某时,杨某拒不配合,在海南区康源足疗店门前将辅警何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并扬言要杀害民警和辅警,威胁执法公务民警和辅警,后被民警制服。
案发当天,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以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2月10日,海南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2月12日,海南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决定批准逮捕,同日,海南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3日,海南区检察院完成了讯问、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杨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次日,海南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月17日,海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网络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2月12日下午,在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5号街坊景华小区大门口,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出示通行证及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登记,硬闯小区大门。防疫工作人员康某追至该小区37栋1单元门内,康某要求颜某某回去配合登记,但颜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自行车链锁将康某打伤,至其头部流血。
案发当天,青山区公安分局以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青山区检察院通过视频方式提前介入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4日,青山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颜某某,当日,青山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颜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2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北村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执勤卡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男友武某某驾车欲进入红山口村,因被要求出示证件并登记与卡点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接到防控人员电话的片区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用言语威胁、辱骂民警及卡点防控人员,并用手将民警张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外壳打掉在地,后又两次用脚踢到民警张某某腿部,后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对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未投所),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次日,新城区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