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0 20:27:00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任意损毁疫情防控设施,或者随意殴打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20年2月8日22时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个人积怨,酒后将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检查点的办公帐篷(当时帐篷内无人)点燃,造成帐篷及内部物品焚毁。经鉴定,焚毁物品价值4110元。
2月10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驻旗公安局检察室成立办案组了解案情,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侦查方向等提出建议,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2月12日,四子王旗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立案侦查,2月13日,张某某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月14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同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2月17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0年1月2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新立村村民张某东、吴某忠、方某民、金某献(女)按照村委会接到的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路上设卡,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登记。当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其姐夫王某某驾驶车辆途径该路段,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金某献要求王某某对车辆及同行人员登记,将登记用的长条桌踹翻损毁,将“从外地回新立村人员统计表”撕毁,对金某献辱骂、殴打,用石头对上前拉架的金某献儿子张某伟实施殴打,致金某献、张某伟二人头部、面部、嘴部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金某献、张某伟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1月2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月1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审阅卷宗、参于案件讨论,提出指导意见。2月4日,张某某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2月1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系统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后乘出租车途经304省道与常兴村路口防控疫情检测点,拿刀要割断拦停车辆进行管控登记的绳子。防控点检查人员李某刚上前询问情况时,梁某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放行。开鲁县公安局于1月29日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月12日,梁某某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