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0 20:28:00
现将全市检察机关截止2月20日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一、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红山区刘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网络上搜集“N95口罩”图片,在多个微信群里发布信息,谎称销售“N95口罩”,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刘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人民币439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1日刘某因身体发热住院隔离治疗,2月7日刘某在治疗期间脱逃,侦查人员于当日将其抓获。
2月2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诈骗罪、脱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作好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和隔离工作。2月18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讯问了刘某,并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受理当日对刘某以诈骗罪、脱逃罪提起公诉。红山区人民法院当日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脱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松山区李某某诈骗案。2020年1月25日至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在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自己家中,以出售口罩为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收款,骗取福建省周宁县黄某、叶某某人民币共计60600元;骗取重庆市江津区潘某某及其朋友人民币2912元;骗取赤峰市赵某某人民币5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00元。
该案松山区公安分局于2月7日立案侦查,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12日采取提前阅卷等方式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侦查方向和建议。2月19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同日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二、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检查、登记过程中,借故生非随意殴打防控工作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巴林左旗张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新立村村民金某某等四人按照防控要求到该村后兴隆地屯东侧柏油路上设卡,履行对过往车辆、驾驶员登记工作。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害人金某某要求对车辆及人员登记,张某某将登记用的长条桌踹翻损坏,将登记用的“从外地回新立村人员统计表”撕毁,对金某某辱骂、殴打并拿起石头对上前拉架的金某某儿子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
1月2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以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月1日及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该案,书面提出了具体审讯、侦查、证据固定等方面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4日16时公安机关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5日10时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启动速裁程序并依法对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次日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月17日上午,巴林左旗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后,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当庭宣判,采纳了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三、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四:松山区刘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5日间,赤峰市松山区决定全区所有城市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全面实行“红绿卡”制度,城区内各居民小区自2020年2月5日起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禁止出入。根据该要求,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会指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赤峰市新城区八家山下小区东门口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赤峰市新城八家山下小区东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母亲、女友要外出小区,因没有出入证件,疫情防控人员阻止刘某某等人出小区,随后刘某某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后新城公安分局全宁派出所二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在出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拒不配合,二民警遭到刘某某辱骂、推搡、袭击。
该案松山区公安分局于2月8日立案,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4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松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出警民警工作,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多名群众围观、影响小区的防疫工作,社会影响恶劣,当日对其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哈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哈某某(蒙古族)在本嘎查的微信群内,谎称自己在外打工多日,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欲将疾病传播至他人,嘎查组织医护人员和民警组成防疫小组,找到犯罪嫌疑人并对其欲进行体温检测。哈某某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并对防疫小组人员进行谩骂、以伤害威胁。在民警依法带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时,犯罪嫌疑人谩骂民警、夺取民警执法记录仪并拿起铁锨、铁棍想打民警,被现场其他人员制止。2020年2月5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体检时体温偏高,未能收监,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嫌疑人仍处于低热状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将在犯罪嫌疑人发热症状消失后依法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