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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机关为打赢防疫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5 11:14: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高检院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自治区检察机关提升政治站位,坚持担当作为,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办案,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办案与防疫的关系,办案中既严格依法,又严格落实隔离、防疫要求,为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战斗姿态打赢检察战"疫"。及时“进入战时状态”,1月26日就成立了以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为组长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将中央、自治区党委、高检院有关防疫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严阵以待,随时收取自治区党委和高检院紧急通知,及时作出安排部署,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疫应急工作预案》,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提出措施、作出部署。及时作出延期假期值班安排,制定并印发弹性上班工作《通知》和《补充通知》,保障机关正常运转。要求各分市地区院、基层院严格落实每日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防疫及人员信息情况,成立数据上报小组,一人收集,一人汇总,一人复核,按照“战时”工作部署,每日上报全区检察机关防疫、隔离等6个方面详细情况,确保全区三级检察机关防疫工作底数清、情况明,便于上级领导决策部署。借力信息化部署防疫工作,召开微信、腾讯等视频会议10余次,通过微信工作群,视频会议等形式随时发送通知、对外协调,确保全区三级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内设机构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从细从严保障机关安全。多种途径采购口罩、手套、体温仪、消毒液等防疫设备和物资,为各部门、物业公司配发,全副武装干警和工作人员,保障干警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摸清消耗量,根据需求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每日定点定量发放,加强对一线人员物资供应力度,解除干警参与防疫后顾之忧。加强对机关大楼走廊、电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消杀,提供电梯内专用抽纸,设立废弃口罩回收处,及时对中央空调滤网等进行全面消毒,做到消杀无遗漏,防疫无死角。只留大楼南门作为唯一出入口,在门口设置体温检测区及消毒区,把好工作第一道安全防疫关。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关停机关餐厅后,每日为家远的参与防疫人员配送营养午餐,全力保障疫情物资运送、疫情防控、机要交换、重点岗位人员接送等用车,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用车安全。全力参与社区防控,积极与展览馆路、西落凤街、中专路三个管辖社区联系,向他们提供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疫物资。建立家属院人员外出返回管理台账,协助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排查,健全人员分类管控档案。在家属院发出倡议书,号召所有党员积极参与,主动作战,冲锋向前,劝阻居民不聚集、不聚会,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维护美好家园。沟通协调防疫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力度,检察院与社区形成互相支持,共享信息防疫格局。
  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疫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疫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截止2月20日,全区共受理涉疫情相关刑事案件68件,立案监督2件、提前介入15件、审查逮捕22件、受理审查起诉18件、提起公诉11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从快及时办理涉疫情案件,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受理案件当日指定办理人员,及时作出是否批捕、起诉决定。起诉时据实提出明确量刑建议,起诉书也适当简化。
  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源头防疫。专门制发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哄抬物价和虚假广告、违规排放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的必要性、时机、方式等,加强与行政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到履职不缺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稳妥有效助力地方疫情防疫工作。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12309检察热线服务,暂时关闭服务中心大厅,充分依托群众来信、检察服务热线、12309中国检察网开展检察服务工作。开通两部直拨电话用于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咨询和查询,保证专人值班值守,对群众来信、来电、网络申诉等事项坚决做到当日回复。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民事、行政案件,对于疫情因素导致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超期的,依法予以顺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行使。
  减少办案中当面接触防疫传染传播。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充分利用智慧检务系统,必要时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尽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把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视频监督、远程约谈等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进入监区、监舍。开展远程和必要的现场监督检察,做好监管场所监督防疫,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监管秩序。
  依法对非专业人员“过激”行为建议从宽处理或司法免责。疫情防控越是最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疫。从网络等渠道获悉,部分地区、个别人员执行相关防疫措施时存在简单粗暴、行为偏激、有违常理的情形。如一家人在家中打麻将遭志愿者打砸、在非人员密集的空旷地带因暂时不戴口罩而被强制隔离、在小区遛狗被防疫人员用棍子将狗打死等事件,已超越法律赋予权限,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建议在疫情防疫特殊时期,对于一些干部群众和志愿者等疫情防疫非专业人员来讲,实施轻微的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从宽处理或免责。但对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免除。对于假借疫情防疫,私闯民宅、人身攻击、打砸陈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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