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我区检察机关公布涉疫情典型案例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5 11:16:0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先后制发《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规定的工作意见》及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27条依法从快措施、九类涉疫犯罪快捕快诉、依法严惩,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将陆续刊登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王某诈骗案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男)冒充 “王静”(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N95、N90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各类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并让朋友刘某某帮其转发。2020年2月4日至9日共有内蒙古包头、宁夏银川、广东汕头、陕西西安、四川广元等五省、市10名被害人通过刘某某的朋友圈看到上述虚假信息后向被告人王某购买口罩,王某以延长发货时间和声称自己因为疫情被隔离为由不给买家发货,骗取王某某等10名被害人15740元,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2月9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在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于当日立案侦查。2月10日下午,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在包头市昆区刘二圪梁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2月11日上午,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提出电话取证、通过微信固定电子证据等4点意见建议。2月13日14时,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对取证程序、案件移送等进行会商。当日15时,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王某。17时,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从快对王某批准逮捕。2月14日上午,稀土高新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分三组人员同时开展告知、阅卷、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4日下午,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月17日上午通过远程网络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10日22时,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民族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团结小区北门门口,在进入小区时拒不配合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团结社区工作人员苏某某与疫情防控志愿者的疫情防控工作,辱骂苏某某等人,后乔某某情绪激动,上车发动汽车,将站在车前的苏某某撞倒后驱车逃跑。现场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于当晚在小区门口将返回小区的乔某某控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经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乔某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3.06mg/100ml,为醉酒驾车;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苏某某伤情为臀部及右膝软组织挫伤。
2020年2月1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以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案发后,东胜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提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同时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于2月13日又以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2月17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乔某某。次日,东胜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批准逮捕。2月19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将该案审查起诉。次日,东胜区检察院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同日,东胜区检察院对被告人乔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7日,因两名武汉地区返回乌拉特前旗人员在自行隔离期结束后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发热症状,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通知要求与两名人员有密切接触人员自行隔离,相关营业网点暂停营业。同日晚18时许,西小召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将上述通知告知“何氏粮油蔬菜门市”经营者何某某,让其和家人自行隔离并暂停营业。2月8日上午10时许,西小召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布某某带领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刘某某、米某某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时,发现本该停止营业的“何氏粮油蔬菜门市”仍在营业,在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时,何某某对工作人员进行语言威胁、辱骂、推搡、踢踹,后工作人员报警,西小召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等五名干警赶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何某某仍不听劝说,拒不配合调查,对前来出警的多名民警进行辱骂、向录像的民警辛某某吐口水,用脚踢民警刘某某、猛踹警车,后被民警制服,在此过程中造成民警刘某某右手大拇指扭伤,康某某右手大拇指被抓伤。
案发当天,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次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4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从快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批准逮捕。2月19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同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兴安盟科右前旗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
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在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阿其郎图嘎查北侧10里的山沟内,在未取得猎捕证的前提下,利用粘网与地笼捕获麻雀死体20只、沙半鸡死体15只。在运往乌兰浩特市途中,途经乌兰浩特西收费站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设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民警截获。
2020年2月6日,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对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同日,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取保候审。兴安盟科右前旗检察院于2月12日对该案提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