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2-28 17:31:00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野生动物保护属于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范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公众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执法司法力度的呼声此起彼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初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希望检察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增强生物安全国家治理能力。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吗?
张雪樵:是的。目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五大领域。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属于其中第一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野生动物保护既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涉及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件中,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森林公安、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既包括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怠于履职或者监管漏洞提出督促履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检察建议。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例中筛选出来的。
去年以来,最高检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强了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固废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培训班,并计划出台具体协作意见。2019年底,最高检与欧洲环保协会联合举办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多国司法官员、专家学者、环保组织共同交流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
记者:这批案例中有不少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案件,这样的办案方式和效果与以往单纯刑事追责相比有什么优势?
张雪樵: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均来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等。这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对涉案野生动物所属区域的生态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这样两种职能衔接,一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既有刑事证据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并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21名被告缴纳的88万资源补偿费已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体现了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本次发布的案例既包括涉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也包括下游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要彻底斩除野生动物黑产利益链条,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记者: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张雪樵: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决定》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包括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成了当地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同时,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情况,争取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如江西省鹰潭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了湿地候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四川省绵阳市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契机,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记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野生动物本身的资源价值,还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一般是怎么确定赔偿数额和修复方式的?
张雪樵:正如《决定》第二条中提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提高认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破坏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导致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成为办案中的技术难题,但检察机关不能因此就轻易放弃追究或随意确定赔偿责任。为充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委托鉴定、委托评估、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举证,还探索提出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既提升了办案专业化水平,也保障了办案效果。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判决生效后,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种植旱柳、水草等,改善小天鹅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很多违法行为人缺乏相关法治意识,检察机关办案中是如何加强普法宣传的?
张雪樵:办案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一方面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如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扩大案件办理效果。江苏省金坛区检察院办案中,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餐饮协会相关人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还以该案为原型,专题制作《拯救穿山甲 检察在行动》微动漫广泛宣传,让更多公众了解穿山甲生态价值和所处困境,参与到 “森林卫士”的保护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未成年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问题,指定公益诉讼部门、未检部门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并通过“宪法法律进高校”“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
《决定》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我们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记者: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是如何结合公益诉讼职能,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的?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计划?
张雪樵: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对疫情期间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作出了具体指导,要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准确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服务大局中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专项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别交办了一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案件线索并指导有关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浙江省检察院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联合部署源头防控,并对10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湖南省检察院对15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挂牌督办。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深入贯彻执行《决定》为契机和抓手,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及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重点针对违反《决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不严、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激活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为长效治理中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持续推动相关立法完善,促进《决定》中提出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配套规定细化、非食用性利用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的落地落实,努力修复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