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3-09 17:39:28
刑事检察
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
▶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及时从严追诉涉疫犯罪。
▶ 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用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办案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 检察机关要把提前介入工作的重点放到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和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上,包括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扰乱医疗秩序案件、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案件,要集中精力保证这类重点案件的及时依法办理。
▶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
▶ 不允许出现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形。坚持“少捕慎诉”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善用多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案期限确实无法延长的,检察机关没有中止审查的法律根据,要坚持依法处理。
▶ 要充分认识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的敏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最重要工作,把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重点,协同监管场所“查缺补漏”。依法监督、支持与配合监管场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与改进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执行检察方式。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隔离防控的监督与支持。三是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
民事检察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准确认识把握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性,贯彻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 增强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服务于企业复产复工,防止因机械、简单适用强制措施而引发物流链、劳务链、产业链和资金链中断;另一方面,对案件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失业者、贫困者等弱势群体以及疫情求助者的,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
▶ 在案件办理中要积极拓展民事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坚持矛盾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
行政检察
在依法履行审判、执行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中,从应急行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自觉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
▶ 加强对涉疫行政管理法律政策的研究。行政检察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临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方面政策出台和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 妥善化解涉疫行政争议。牢牢抓住化解行政争议这一行政诉讼监督的核心任务。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尊重不同机关法定分工的前提下,探索在行政复议环节的提前介入,发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司法专业判断等优势,做好涉疫行政争议矛盾化解工作。
▶ 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强化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涉及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加强对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活动的监督,防止企业因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而影响复工复产。
▶ 积极参与涉疫社会治理。促进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公益诉讼检察
积极处理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
▶ 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处在维护公共利益第一顺位的地位和作用。
▶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注意,在立案后案件办理方面,要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应急事件中的时效性与反应速率,要尊重、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因疫情调整执法期限等合理处置工作。
▶ 做好与刑事检察的职能衔接,切实发挥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特有作用。
▶ 严格依法监督,正确把握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关系,遵循刑事优先原则。
▶ 各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在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疫情防控时期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发生在疫情防控中的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猥亵儿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下一步重点抓好两件事:一是毫不放松地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硬要求;二是大力推进通过“公开听证”办结控告申诉的方式,该公开听证的,待疫情结束后即举行听证。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
检察机关要发挥好体系化、一体化优势,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和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