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3-21 17:53:00
如何将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以致用?
最高检领导在集体研讨时提出
深刻认识三个“不一样”
做到学为所用自觉学用
深学与浅学、学为所用与学为“装饰”、
自觉学用与被动学用不一样
会议重点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交流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护航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工作安排,研究疫情后期涉法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各类矛盾的化解。会上,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大局、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履职过程中等问题,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组长苏德良,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副检察长张雪樵,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张志杰先后发言,交流思想、“解剖麻雀”,分析问题和症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张军在总结发言时指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关键就是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随后,围绕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张军详细谈了自己三个“不一样”的心得——
“深学与浅学不一样。这次疫情就是一次大考。如果没有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学习深入学习,就不会有思想认识的统一,就无法形成全党上下统一行动的自觉,也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治疫局面和政治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学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在我们的思想灵魂深处,结合实际形成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引领,为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检察贡献。”
“学为所用与学为‘装饰’不一样。学为所用就决不能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当‘装饰’,而是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然地融入到检察工作里,落实在检察业务中,践行于检察队伍建设上。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学为所用就要求我们要有‘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的境界和情怀,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党中央的部署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落到实处。”
“自觉学用与被动学用不一样。检察机关的自觉就体现在‘不用扬鞭自奋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为党分忧、为民司法,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比如,战‘疫’期间,我们对违反管控要求构成犯罪不搞‘一刀切’,坚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努力追求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办案的理性平和、客观公正。我们就是要以‘求极致’的标准运用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到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