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7-26 11:24:01
问: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想请假外出旅游,是否可以批准?
答: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外出旅游不属于申请外出的正当理由,不能予以批准。
问:那么什么属于外出的正当理由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物等。
问: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正当理由请假外出,需要什么材料呢?
答: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问:每次申请外出有时间限制吗?
答: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问:如果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应该怎么办?
答: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