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检察动态 > 正文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4-21 08:47:26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红山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红山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听证员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3年5月12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hsqrmjcyzhywb@163.com
  联系人: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刘阳
  联系电话:0476-8869227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9日
听证员报名表附件.doc
上一篇: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各党支部开展深入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主题党日活动
下一篇:【昭乌达未检】“检护成长,共赴未来”普法进校园系列活动之红山四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