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4-21 08:47:26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红山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红山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听证员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3年5月12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hsqrmjcyzhywb@163.com
联系人: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刘阳
联系电话:0476-8869227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