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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董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03-04 08:13:00


  近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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