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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课堂】精神损害赔偿知多少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12-05 09:55:30


  在民事纠纷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遭受侵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真的可以被广泛适用吗?哪些情况才能真正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
  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一法条来看,首先,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张某从大风集团离职后,对公司充满怨气,因此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多条言论,污蔑大风集团存在偷税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大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属于自然人,没有类似于自然人的精神情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就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类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一类是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人身权益主要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等,侵害上述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内涵,例如小王的母亲离世时留给小王的手镯、父母五十年前结婚时拍摄的结婚照、自己出生时印制的手足印等,当这些物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损毁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精神受到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只有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因邻居晚上吵闹导致失眠、在公司被同事无端辱骂等情况大概率不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开始尝试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体现出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本身也存在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对于精神损害“严重性”的要求。我们常说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实际上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生活中勤于学法,善于懂法,才能在“关键时刻”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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