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正文

高空抛物慎思量 莫图方便陷铁窗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12-22 16:55:14


  “就是因为我懒,家里的生活垃圾懒得下楼去扔,就感觉往楼下扔方便,我就都扔下去了……”家住某小区七楼的刘某说道。
  刘某因图一时之便,明知高空抛物会给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三天内两次将晚饭后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玻璃瓶在内),从位于七楼的家中抛下,致使停放在楼下的车辆被砸,给车主造成上千元的经济损失。
  2023年8月,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以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多种犯罪的竞合,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严于律己,加强行为自律,法律上的无知不能成为脱罪理由。

上一篇:一男子网上“约炮”被骗70余万元
下一篇:所托非人,保险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