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6-21 17:23:56
“我当时就是有贪便宜的心理,觉得是捡的手机,没啥问题。”曹某后悔地说道。2024年1月21日晚间,被害人杨某搭乘出租车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不慎落在车上,随后搭乘出租车的曹某在即将下车时发现了杨某遗落在出租车后排脚踏垫上的手机,趁司机不备将该手机拿走下车。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750元。2024年5月20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涉嫌盗窃罪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曹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手机原主人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控制占有状态从原主人转移到出租车司机身上,后来的乘客曹某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是他人的手机而私自拿走,貌似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实际上是刑法上的秘密窃取,等同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公民:以“捡到”为借口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可能涉嫌犯罪,搭乘交通工具时发现他人遗留的物品要主动上交,切莫掩耳盗铃,因一时贪念招来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