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9-10 16:59:17
近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小刘(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小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安某2018年开始接触网络赌博,期间曾有一段时间不再参与,2022年7月20日左右,安某的微信出现一个陌生人添加好友的信息,安某没多想就点了同意,添加好友成功后,对方随即向安某发来网络赌博链接,这个罪恶的链接再次点燃了安某内心中隐藏了很久的对金钱的渴望,在梦想通过网络赌博一夜暴富念头的驱使下,安某又一次陷入了网络赌博的深渊。为筹措赌资,2022年7月26日至27日,就职于某金店的安某利用工作之便,谎称有顾客看货,先后将十三件黄金饰品骗出。经鉴定,涉案黄金饰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8万余元。
2022年7月27日19时,安某联系小刘将价值36892.8元的两个黄金手镯“抵押”,小刘支付人民币2.4万元。2022年7月28日中午,安某再次联系小刘,将价值65525.51元的一个黄金手镯和一块金表“抵押”,小刘不确定安某的黄金来路,遂按半价计算,共支付人民币2.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没有单位证明收购公用设施器材、收购禁止经营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