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12-23 09:13:24
近日,经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
2023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产生报复他人的心理,遂驾驶其车辆上路故意撞击他人,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后,驾驶车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某的行为致五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车辆损失合计1685元。2024年6月11日,经赤峰市安定医院鉴定,刘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4年9月18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某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鉴于其具有自首、家属部分赔偿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精神病患者确需社会关爱,但精神病并非“免罪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刘某某于2002年确诊精神分裂症,后一直服用药物治疗,其自述因服药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故案发前自行减量服药。本案警示:精神病患者一定要按时遵医嘱服用药物,积极治疗,家属也要增强监护和防范意识,监督病患服药,精心管护,并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排解消极情绪,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