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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严惩毒品犯罪,守护无毒净土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5-08-28 11:27:03


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三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做出判决,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被告人修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辽宁省营口市、盘锦市被告人张某、赵某处(二人均长期吸食毒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辽宁省营口市运至内蒙古赤峰市向多人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至少9.81克。被告人张某除向修某贩卖至少7克以外,还向他人贩卖4.35克。被告人赵某除向修某贩卖2.81克以外,公安机关在其车辆及人身处查获净重3.959克的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修某为逃避侦查及掩饰毒资,多次用其男友窦某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窦某收取毒资后,按修某要求,分多次向修某转回毒资款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及赵某系以贩养吸,他们因长期吸毒成瘾,经济负担沉重,为满足自己的毒瘾,走上了以贩卖、运输毒品来维持吸毒开销的犯罪道路。而被告人修某则纯粹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参与到毒品的贩卖和运输中。毒品交易不仅毁了个人家庭,更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危害。

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每一份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有理有据有力地指控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是法律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检察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莫触法律红线,严惩没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即使“少量贩卖”,具备相关情节,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若达到“数量大”标准(如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且持有、窝藏、容留他人吸食等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

▲警惕以贩养吸人员:以贩养吸人员为了获取毒资,往往会不择手段地拉拢他人吸毒,扩大毒品销售网络。日常生活中,要远离有吸毒、贩毒嫌疑的人员,避免陷入毒品陷阱。

▲认清伪装,远离新型毒品陷阱: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高度隐蔽性,毒贩常将毒品伪装成“奶茶”“跳跳糖”“电子烟”等日常产品。在娱乐场所饮用开放性饮品、接受陌生人馈赠食品时务必保持警惕。发现涉毒线索可拨打110举报,每一条线索都可能阻断一次毒品交易,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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